安徽开展疫苗配送及预防接种专项检查
7月3日,记者从省食药监部门获悉,日前省食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及疫苗预防接种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从本月起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内容“透露”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包括承担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重点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
对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主要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GSP规定;是否制定了与疫苗配送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疫苗的收货、验收符合GSP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按协议要求开展第二类疫苗的储存配送;疫苗的收货、验收、运输配送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是否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是否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采购的疫苗是否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向基层接种单位分发疫苗时,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运输,并进行温度监测,是否建立运输记录等。着重检查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是否有自行采购疫苗行为;是否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还要检查其收货、验收时是否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是否建立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和养护;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是否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等内容。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省食药监局将联合相关市食药监局对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食药监局组织开展辖区内疫苗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市局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县(市、区)局疫苗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县(市、区)局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疫苗使用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务必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不得掩饰或隐瞒,重要问题及时向省食药监局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查实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