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要注意孩子别受伤害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今天,部分学校开学了。每一位家长都有一个期盼:孩子健康成长。可在校园里总有一些意外,防不胜防,课间活动摔伤腿、同学打闹磕断牙……
如何妥善处理校园里的意外伤害事件?如何避免更多的伤害发生?这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多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跑着跑着,孩子意外摔伤
一年前,5岁的天天(化名)和同龄孩子一样,爱蹦爱跳。如今,因为一场校园意外,她的右脚构成了十级伤残,就连走路都要小心翼翼。
去年2月13日,颍上县黄桥镇某幼儿园里,小朋友们正准备结束课外活动,到教室吃午餐。老师安排小朋友们集合时,天天和小伙伴们一股脑跑向老师。跑着跑着,她突然摔倒在地。
校长立即将天天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园方付了医疗费共5000多元。
出院后,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天天因摔伤致右肱骨踝骺板骨折,经手术治疗康复后遗留右肘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X(十)级伤残。
对此,校方提出了异议,于是,天天又做了第二次鉴定,鉴定结果基本一致。
随即,双方因赔偿问题闹到了法院。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校方承担原告各种损失4.8万多元,两次鉴定费用均由校方承担。
案例二:大扫除时,小学生的胳膊被划伤
亮亮(化名)是一名热心肠的小学生,总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去年6月22日上午,他所在的某学校组织大扫除,他和几个小伙伴负责擦玻璃。
当他们将浸泡在水池中的玻璃抬出时,玻璃破碎,亮亮左前臂顿时鲜血直流,出现一道很深的伤口。
这场意外,让亮亮在医院里住了14天。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包括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亮亮因伤损失的数额合计为5.7万多元。双方因赔偿纠纷,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亮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控制和识别能力较低,学校应当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学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亮亮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7万多元。
说法:校园意外,大部分校方需担责
记者梳理法院去年审判的涉及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发现,很多校园意外伤害是学生追逐打闹造成,“推倒”、“撞倒”是最常见的危险行为。在维权方面,大部分需学校担责。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国栋分析,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学校的责任多是缺乏管理导致秩序混乱,如老师不在场、未及时制止、课间未安排巡查等。
此外,还有一些学校的校园设施缺乏妥善管理和维护。
他介绍,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要分三个阶段:事前管理预防是否到位,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有没有提前教育、管理;事中教育管理是否及时,风险苗头是否及时管理制止;事后处置是否妥当,有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此外,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学生的年龄、年级、认知能力、场所、事发情状、伤情等判断。
宁国栋建议,事发后学校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受伤的学生家长,必要时可以让校医介入处置,其次应尽快调查事发经过,形成书面材料并妥善保管。“能调解的最好直接调解,避免矛盾激化。(记者 楚楠楠)
原标题:开学季要注意孩子别受伤害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楚楠楠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