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燃放烟花造成的伤人事件,赔钱!

23.06.2014  19:26

      本报讯  近日,界首市胡集法庭成功调解了因一起开业燃放烟花造成的伤人事件,最终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圆满解决三方持续一个多月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2014年4月12日上午,家住太和县肖口镇大马庄的马西山夫妇像往常一样到界首市任寨乡亮集卖豆芽,令夫妻俩没有想到的是,因豆芽摊位旁“茉莉花容美发店”开业放烟花,经营烟花炮竹的陈春仲夫妇帮忙燃放时,不慎将一旁卖豆芽的赵翠花炸伤摔倒,致使其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大腿皮肤挫伤,住院月余前后花费3万余元的医疗费,而美发店老板侯英、刘兵夫妻丢下2000元钱后再没了消息。赵翠花无奈一纸诉状把经营美发店的侯英、刘兵夫妇及经营烟花生意的陈春仲夫妇告上胡集法庭。

      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随后展开调解。美发店老板愿意赔偿赵翠花的经济损失,而陈春仲无论怎么做工作,其夫妇二人认为自己系卖烟花的,始终认为不应该赔偿。后经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做工作,四被告最终接受了法庭调解,共同赔偿赵翠花各项经济损失85000元。一场持续了近一个月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最终以三方握手言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链接: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春仲作为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经营意识,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应该十分清楚,其在帮助刘兵燃放鞭炮过程中,应当注意他人的人身安全,由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烟花伤人,应对原告赵翠花身体受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兵购买被告陈春仲经销的烟花,系烟花占有者,同时在燃放过程中,将打火机递与被告陈春仲,参与燃放,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