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实行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10.10.2014  12:46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根据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精神,宁国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份起对全市范围内签订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该制度指出,土地成交后,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 出让及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须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总价款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日内或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前将开竣工保证金缴至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持保证金缴纳票据签订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决定书。
        该制度规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按约定时间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15日内再返还受让方缴纳的5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土地成交总价款额3‰的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法律法规处置。(张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