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海绵城市就地消纳和利用70%降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有力推进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此次《意见》强调,加强规划引领。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二是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三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
《意见》要求,统筹有序建设。一是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二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三是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
《意见》还要求完善支持政策。一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二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三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