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布 4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省地铁、隧道、高架桥等工程类别不断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原先《安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近日,我省公布新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
由“建筑”至“建设”,一字之差体现适用范围变化
“老版的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版则强调‘建设工程’,这说明新的办法涵盖的范围更广,包括建筑、水利、航空等所有建设工程领域。 ”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监察站技术负责人陈秀峰告诉记者,新版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之所以出台新版办法,首先是因为2014年12月1日国家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体制、制度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规范,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作出了重大修订,因此,我省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实际对原先省政府第125号令予以全面修订。 ”陈秀峰介绍,其次,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这两年地铁、隧道、高架桥等新型工程类别不断出现,建筑体量和造型呈现高、大、难、险等特点,如超限高层建筑、异形结构建筑、大型建筑综合体等,技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和安全隐患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还不明确;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设备,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等的安全监管,缺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联动机制还不健全等。
修改19条、新增20条,新版办法全面修订
比对新旧办法,记者发现,新版删去了14条。陈秀峰解释,原《办法》有的条文与上位法重复,有的条文与新的立法技术规范不一致,有的条文已有具体的行业技术规范,因此本次修订删去了相关条文。如原办法中的第16条有关“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等规定,在技术法规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已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新版删去这些相关条文。
此外,新版还修改了19条,新增了20条。如为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细化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为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人社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细化了我省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环节,对易发群死群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办法》新增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禁令”颁布,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制订过程是对多年来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如突出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理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简化施工现场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等。
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比如,建设工程领域中,这两年出现一种全新的监督检查模式“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监督执法真正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面对这些安全生产新形势,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新版办法针对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出台五条禁令,即“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不得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冯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