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处长"庭审纪实:拿不上台面的花费找企业来报销
昨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金树芳涉嫌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庭审中,针对检方的指控,金树芳认罪悔罪。不过,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索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部分提出异议,并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同时,证人证言和金树芳的供述,清晰还原了这位昔日“千万处长”的“捞钱本领”。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揭老乡鸡等企业给金树芳送钱
【在现场】面带微笑走进法庭
当天上午9点多,合肥中院第十一法庭已坐满了人,包括金树芳的亲人和朋友。上午9点半左右,金树芳在两名法警的带领下,走进法庭。这位55岁的男子头发已花白。在看到亲人的那一刻,他脸上浮现出了淡淡的笑容。随即,快走几步面朝法官站立。金树芳说,他已是疾病缠身,双眼患有青光眼并伴有白内障。庭审前几日,他曾突发眼疾,被送往医院救治。随着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很快,金树芳的表情开始严肃起来。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的很多亲属不时地擦拭着泪水。
【潜规则】跑项目让企业报销费用
金树芳曾和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束从轩有过金钱来往。 2011年上半年,当得知老乡鸡要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时,金树芳找到了束从轩,让他报销一笔发票。束从轩答应了,并送给他4万元。
检方指控,金树芳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等方面,先后索贿17.2万元。不过,对于这笔钱,他当庭陈述说,作为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处长,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我省的农业企业申报龙头企业。为此,他需要去北京“跑部钱进”。另外,上级领导来指导工作,他们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开支。金树芳说,这些请吃等费用只好找企业报销了。
检察院指控:“这些不是正常的公务支出吗?为何不在单位报销?”金树芳解释:“有些费用是拿不上台面来说的……”
【生财路】向多家企业投资数百万
检方称,金树芳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收入累计120万左右。目前,金树芳的家庭共有2套房产,购房花费就达到了120万。那么,这位“千万处长”是如何“挣钱”的呢?
一是受贿。根据检方指控,十年来,他先后收受了78家企业的行贿达257万余元。二是投资。据调查,金树芳曾向多家企业投资至少500万元。其中,他曾向一家企业投资230万,获得7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后来,他又将这300余万元转投到另一家企业,继续吃利分红。三是评审费。据金树芳说,他经常参加一些评审活动,对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予以指导,每年约有四五万元相关收入。
另外,据了解,金树芳还将数十万收入投入股市,并有13.2万元的房租收入。
【悔恨泪】昔日“劳模”悔恨落泪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省农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称金树芳在多年工作中与同事关系融洽,尽心尽力。另一份证据是金树芳多年来获得的各种荣誉和证书。辩护人说,金树芳的表现堪称“劳模”,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同时,控辩双方都认可金树芳存在坦白、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金树芳在做最后陈述时几近落泪,陈述中,他一口气说出了近十个“对不起”,忏悔自己的犯罪对亲人造成的伤害。法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激辩 是否构成索贿?
◎金树芳:企业得知我们去北京跑项目,主动打电话说愿意承担费用。
◎辩护人:对索贿的指控有异议,只有行贿人单方的讲述,证据不足。
◎检方:索贿指控有双方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金树芳本人也做了供述,可相互印证。
当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金树芳说,自己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认罪悔罪。不过,针对索贿的指控,他特意解释称这么做是企业自愿的。辩护人则表示,对索贿的指控有异议,“索贿是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索要或勒索的行为,要有主动性,但这些企业主动提出愿意报销‘跑部’的费用”。
检方反驳称,很多证人证言表明,金树芳是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关键人物,“不给金处长送礼不好看”。同时,金树芳也承认,主动要求企业报销发票。
人情往来的钱是否合法?
◎金树芳:家中发生了几起大事,亲戚朋友送了不少礼金。
◎辩护人:这笔钱应是合法收入。
◎检方:按照合肥的实际情况,一般家庭的人情往来怎么会多出来几十万?
金树芳交代,最近几年家中发生了几起大事情,比如儿子考上大学等。每逢此时,亲戚朋友都有往来,送了礼金,积攒了几十万元。辩护人说,考虑到金树芳的家庭实际情况,有大笔的礼金来往是很正常的,应当作为家庭合法收入来计算。
检方说,这不符合常理。人情往来是有来有往,既要收礼也要出礼,为何会多出几十万?
投资的利息是不是违法所得?
◎金树芳:有几百万投资到一些企业,并产生了一些利息。
◎辩护人:本金确实是不合法的来源,但利息部分应该剔除。
◎检方:本金都不合法,利息如何能“洗白”?
检方指控金树芳有800多万元无法交代来源。在这部分中,包括了人情往来、投资回报和评审费等部分。对此,辩护人称这三块应该排除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外,特别是投资回报部分,“投资利息是可以明确来源的”,还有评审费是劳动所得,合法收入。
检方反驳说,金树芳无法说明800多万的来源,而其中部分钱财被用于投资。作为不合法的本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孳息,不应排除,并且如果按金树芳所说,他每年参加四五十场评审活动,每周都要出差,根本不符合正常上班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