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最高气温35度以上 露天工作有津贴
27.07.2014 10:56
本文来源: 合团
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否有相应条件? 解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防暑降温饮料能充抵高温津贴 ? 解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天工时缩短,工资降低咋办? 解答: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企业不得因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 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伏天工作咋规定? 解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稿件来源:合肥网)
责任编辑: 小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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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20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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