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拒认,店主持64张菜单起诉

25.08.2014  13:56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刘某起诉吴某要求其偿还餐饮费46000元,并提供了吴某署名的64张点菜单。法院最终判令吴某五日内偿还刘某餐饮费46000元。

  刘某是府城镇某餐饮店的老板,吴某是当地道路维修工程的负责人。吴某经常邀请朋友在刘某的餐饮店就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5日期间,吴某在店内就餐64次,却以各种理由未付款,并留下吴某签名的64张餐饮点菜单,共欠餐饮费46000元。后吴某不承认此债务,刘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吴某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提供的64张餐饮点菜单系原始书面证据,并有吴某的签名,证据效力法院予以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滁州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