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3项应急预案 有助及时高效处置事故
中安在线讯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修订完成了《安徽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等3项应急预案,为及时、高效地处置城市供气、供热及道路桥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提供了依据。
按照要求,设区市、县(市、区)城市供气、供热、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设区市、县(市、区)供气、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
根据应急预案规定,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其中,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区城市一半以上管道燃气用户连续停气(集中供热面积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为重大(Ⅱ级)事故。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桥事故,事发应急指挥部要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需在1小时内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应急保障水平,应急预案从队伍和装备、通信、物资、经费、宣传和培训、预案演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保障要求。其中,在预案演练方面,要求设区市、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抢险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需要指出的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意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所突发事件并不适用于《安徽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记者 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檀美玲 编辑:王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