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原纪委书记汪敦荣受贿获刑五年六个月

22.10.2014  11:36

  中安在线讯 在外人眼里,曾经担任庐江县副县长、纪委书记的汪敦荣和哥哥汪敦如事业有成、风光无限。然而却在花甲之际被庐江县汤池镇政府门前两块共49亩的土地拉下马。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汪敦荣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汪敦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5年,汪敦如担任安徽省工商职业学院后勤管理中心主任(副处级)。这一年,妹妹汪敦荣担任庐江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当年年底,汪敦如接受庐江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已判决)请托,向时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的卢某(已判决)请求将汤池镇政府门前一块约19亩土地卖给张某甲开发小产权房项目,卢某同意。后卢某、汪敦如向张某甲提出,由卢某、汪敦如和时任庐江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的汪敦荣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给张某甲,不参与所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不论盈亏,张某甲给每人人民币30万元“回报”,张某甲表示同意。汪敦荣得知此事后也表示同意。后卢某、汪敦荣交给张某甲人民币30万元。2007年5、6月份,张某甲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中兴花园”项目过程中,分别送给卢某、汪敦荣人民币60万元,送给汪敦如人民币30万元。2012年5月中旬,汪敦荣因得知卢某被组织调查,遂将人民币30万元退还给张某甲。

  2006年5、6月份,汪敦荣担任庐江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期间,接受上海景春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已判决)请托,向时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的卢某请求将汤池镇政府对面一块约30亩的土地卖给张某乙开发小产权房项目,卢某同意。2006年10、11月,卢某、汪敦荣向张某乙提出,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给张某乙,不参与所开发项目建设投入、经营管理,不论盈亏,只获取收益。张某乙表示同意。后卢某、汪敦荣分别以转账、现金的形式将人民币30万元交给张某乙。2009年年底,卢某、汪敦荣在上海与张某乙商议获取收益数额问题,张某乙提出给每人人民币30万元,卢某不满意,要求张某乙给二人除本金外每人人民币200万元“回报”,张某乙答应。后汪敦荣单独向张某乙表示“不用考虑我”,张某乙提出给其除本金外人民币90万元“回报”,汪敦荣同意。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张某乙分五次给卢某人民币230万元。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张某乙分三次给汪敦荣人民币120万元。

  2012年6月,汪敦荣主动到案,退还涉案款项。2012年7月,汪敦如经电话通知后到案,退还涉案款项。

  合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汪敦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款合计1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汪敦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认为,由于汪敦荣检举、揭发庐江县原副县长刘华安的犯罪行为,被认定系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汪敦如认罪、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并预交财产保证金,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