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电集团原副总胡传道一审获刑10年

08.11.2014  12:40

  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舒城原县委书记、安徽广电传媒集团原副总经理胡传道(副厅级)受贿案11月6日在安庆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胡因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3年6月,胡传道在担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等方面牟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917664元人民币、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其中,仅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就送给了其589600元人民币、2万美元。

  胡传道单笔受贿最大的一笔来自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案处理)。 2010年下半年,胡传道接受黄某的请托,同意帮助海汇公司拓展业务,拟将舒城县作为其公司金融新产品试点,收受黄某以赞助其女儿胡蓉蓉在合肥买房为由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传道行为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综上,判处其判处胡传道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违法所得191万元、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