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结合潜山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6年度,县本级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不含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按实结算。
2、在本县注册并纳税的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科技服务业及新兴服务业态(牵头单位:发改委)
4、鼓励企业设立。2016年度新设立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众创空间)、科技咨询、节能环保、服务外包、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服务企业和新兴服务业态企业,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发生实绩的,给予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场地的,按其场地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以下部分,给予40%的租金补贴。
对于新设立的为新能源汽车、机器人、化工新材料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的科技服务企业,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发生实绩的,给予购房款10%的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场地的,按其场地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以下部分,给予80%的租金补贴。
2016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新兴服务业态企业,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5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以上各项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企业认证。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认可颁发的CNAS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
(二)信息服务业(牵头单位:发改委)
6、支持软件开发。2016年软件企业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嵌入式软件和工业应用软件,当年软件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销售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惠民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健康、养老、家政、医疗、在线教育企业建设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投资额(设备、软件)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设备、软件)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电子商务(牵头单位:商务局)
8、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2016年对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电子商务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累计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40%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改造现有楼宇建设的电商园区、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累计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总占用面积不低于50%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提档升级。2016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电商做大做强。2016年在线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其网络促销费、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等,分别按实际支出的15%、20%、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创新营销模式。2016年度实体企业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体系等线下优势,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对线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其网络促销费、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等,按实际支出的20%、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鼓励地产品网络促销。2016年开展安庆地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对促销活动期间网上在线交易额达到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承办单位,其网络促销费、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按实际支出的4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
13、支持销售本县地产品。对2016年销售本县地产品,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或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15年获得过此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
对2016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15年获得过此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其中对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或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已获得奖励企业,按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10、11、12、13条不重复享受)
1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2016年对于我县企业加入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并产生跨境实绩的,给予50%的平台服务费用(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国际物流年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电商扶贫。
(1)2016年面向扶贫村提供策划、设计、运营指导等一站式公益性电商服务的县级以上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于完成年度扶贫任务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016年度电商企业到贫困村新建村级电商服务站,对营业面积超过15平方米、帮助3户以上贫困户开设网店且网上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5万元的,每个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3)2016年在农村建设电商服务站,符合《潜山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与服务规范》,验收合格,每个服务站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2016年电商企业新建20家以上社区、村居体验店,具备电商服务站功能的,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每个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2)、(3)条不重复享受〕
(4)2016年度贫困户依托村级电商服务站开设网店,按销售订单出港件,给予网店快递费5元/件一次性补助。
2016年度快递企业在贫困村建立快递村级网点,每建成一个网点且发生实际业务量的,补助2000元。
(5)2016年电商培训机构面向扶贫村免费开展村级电商普及培训、县级电商提升培训、市级电商扶优培训,分别按40元/人、200元/人、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本条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
(6)贫困村组建电商产业发展公司,增加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家庭发展经济,给予新办企业1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7)2016年电商企业安排贫困人口、贫困家庭子女就业,就业人数在20人以上,就业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8)2016年电商服务站、电商体验店代收、代发快件,给予1元/件一次性补助。
(9)2016年县相关行业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向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前报备培训方案并经审核同意组织主办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会,按每人每天200元、半天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但每个单位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2016年经县人社局批准或受县人社局委托主办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培训课时在40个以上,参训学员经人社部门考核合格,按合格学员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线上开设潜山特产馆。2016年我县电商企业在苏宁易购、供销e家、淘宝、京东、1号店等电商平台上新建潜山(天柱山)特产馆,且上线县内农产品50个以上、网络零售额达1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7、鼓励第三方平台企业入驻。2016年国内第三方平台企业在我县开设分支机构,服务企业单位达5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18、开展电商示范乡镇、电子商务特色村创建。2016年获评县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电子商务特色村、优秀电商服务站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建成并代运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验收,对建设运营企业给予线下硬件建设、线上平台开发费用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引进建设服务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着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20、大力营造电商发展氛围。
(1)对2016年经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成功举办大型户外促销、宣传活动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2016年新建户外电商广告牌(包括电商园区、电商企业大型霓虹灯标牌),广告牌面积10平方米以上,按制作成本50%,给予设立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1、支持企业投资。 2016年电商企业新增贷款,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给予60%贴息补助。
(四)商务服务业(牵头单位:商务局)
22、鼓励企业设立。
(1)2016年度设立从事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法律服务、工程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职业中介等且获得行业内最高资质的专业咨询服务企业,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发生实绩的,给予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场地的,按其场地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以下部分,给予40%的租金补贴。
(2)2016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企业,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5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以上各项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培育信用服务企业。2016年经省备案的信用服务企业,正常运营后,按每建立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给予3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现代物流(牵头单位:发改委)
2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2016年新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2)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以上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超基数部分,按其3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3)2016年度出港快件量超过70万件以上的快递企业,当年出港快件量每增加10万件,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5、鼓励企业投资。
(1)2016年企业投资建设现代物流项目,且当年或连续两个年度投资额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给予投资额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016年建设农村物流服务体系的企业,购置物流配送专用汽车4台以上的,按车辆购置成本(裸车价)40%给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1)和(2)不予重复享受〕
26、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2016年生产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设立新的物流企业,以上年母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分离企业与分离后的母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之和的超基数部分,按其30%的等额资金奖励给分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016年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信息平台,给予投资额(设备、软件)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016年快递公司购买标准化厂房,给予购房款5%的奖励;租赁标准化厂房,给予年租金50%的补助;快递企业新购置安检设备,给予设备价款30%的补助。对建设众创空间给予年租金50%的一次性补贴。
三、生活性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旅游业(牵头单位:旅游局)
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具体政策文件另行出台。
(二)商贸服务业(牵头单位:商务局)
27、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2016年度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年销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税收不低于上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每超过全市平均增幅0.5个百分点的,再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税收不低于上年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层5万元,每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的,再奖励1万元。
(2)2016年度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额在4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税收不低于上年的,分别奖励管理层10万元、5万元,每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的,再奖励1万元。
28、降低企业成本。2016年度对1亿元以上限上零售企业、2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016年用电、用水、用气量新增部分,分别按0.05元/千瓦、0.1元/立方米、0.15元/立方米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9、鼓励集约化发展。2016年对兴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法人企业,当年入驻经营户50家以上且入驻有国际品牌或国内销售排名前100强企业10家以上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吸引高端品牌入驻。2016年度对首次引进国际奢侈品品牌100强或国内销售排名前50商业品牌企业来潜开设并在本县纳税的旗舰店或专卖店,每个品牌分别奖励引进单位50万元、10万元。
对引进国际、中国餐饮业(含咖啡店、甜品店)十大品牌来潜开设,并在本县纳税的餐饮旗舰店或专卖店,分别给予引进单位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9、30条不重复享受)
31、鼓励异地设立“窗口”。
(1)本市大型商贸企业2015年后到国内省会等城市兴办或改造安庆名特优产品经销窗口的,综合销售安庆名特优产品品类达50个以上,单个窗口经营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在一线城市可放宽到20平米),经营半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按照一线城市、省会城市、外省地级市,分别给予每个窗口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资金支持。
本市大型商贸企业在高速服务区、旅游景区、车站码头、机场及大型商场超市设立不低于20平方米的安庆品牌产品销售专区(柜),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个专区(柜)设备投资10%的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专区(柜)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万元。
(2)2016年我县规(限)上企业到国内省会城市新建潜山(天柱山)名特优产品经销窗口的,综合销售县内名特优产品达50个以上,单个窗口经营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在一线城市可放宽到20平米),经营半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窗口建设单位10万元的资金支持〔(1)与(2)不重复享受〕。
32、提供便民服务。
(1)2016年新建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养老、家政、洗衣、维修、理发、快递等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按设施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2)2016年投资建设便利店,面积在100平方米(其中24小时各类业态便利店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2016年限上零售企业新设立生鲜超市或在商场超市内新设立生鲜区,主要销售蔬菜、肉、蛋及水产品等商品,经营半年以上,且销售品种在20个以上,经验收合格,生鲜超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生鲜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5万、2万元一次性补助。
(4)2016年度经市商务、粮食部门联合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2016年经市商务、粮食部门联合认定的“放心粮油”和“放心早餐”示范店且规范经营,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示范店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16年度市放心早餐龙头企业每新增1辆投入经营的早餐车,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每新增一个标准化早餐亭,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给予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3、支持循环利用。2016年度新建、升级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经验收合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4、支持特色商业发展。2016年各县(市)区及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含)以上的,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5、支持会展业发展。
(1)2016年度在本市举办的经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展会,每次举办展会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或100个标准展位的展会承办单位(在我市首次举办展览或首次举办新的专业展览的单位,展位规模要求可以放宽到60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专业展览单位享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016年经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主办、承办的展销会,展销场所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或6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展销会主办、承办单位10万元/每次的一次性补助。
36、支持企业参展。2016年度对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个企业全年累计参展补助不超过40万元。
37、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2016年度验收合格的新建乡镇农贸市场,给予市场经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体育服务业(牵头单位:发改委)
38、鼓励体育设施投资。2016年度各类投资主体新建体育健身场所,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在200(市: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9、提升体育市场化经营能力。2016年度在我县举办国际、国家、省级、市级比赛的体育运营商(已承担县体育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营运的体育运营商须先完成年度国家、省级、市级赛事活动任务),运营成本不低于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养老健康服务业(牵头单位:发改委)
40、鼓励养老产业投入。2016年投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培育养老服务消费市场。2016年我县兴办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养老服务基地,接纳养老人数500人以上(其中县外人数不少于50人),平均每人居住不低于1个月,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2016年度获得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2015年及2016年新建、改扩建),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营1年后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营1年后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016年度获得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正常运营第二年起,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年给予2400元的运营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程度,分别上浮50%、100%、200%。
(五)家政服务业(牵头单位:发改委)
43、扶持家政龙头企业。2016年获得省认定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实行员工制的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给予50%的补助。
(六)教育培训服务(牵头单位:发改委)
44、支持企业技能培训。2016年度全国排名前10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培训人数超过200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服务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技能培训的,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服务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和素质水平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人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
对服务业企业聘请专业教师,自主开展业务、管理等培训活动,提高职工职业能力的,按其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给予补贴。
45、促进在线教育发展。2016年度新设立的在线教育企业,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发生实绩的,给予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租用场地的,按其场地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以下部分,给予40%的租金补贴。
鼓励在线教育机构在安庆建设录播基地,在建设完成投入运营3个月后,给予录播基地建设投资(设备、软件)20%的一次性补助。
以上各项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文化服务业(牵头单位:文广新局)
46、鼓励非遗传习基地发展。
(1)2016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传习基地的,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2016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称号的,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7、加强文物保护。2016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的单位,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48、支持文化之乡、农民文化乐园发展。
(1)2016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之乡称号的,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2016年,通过市级农民文化乐园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建设资金一次性奖励。
49、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2016年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给予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0、鼓励宣传安庆文化。2016年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安庆纪录片,在国家、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016年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广告制作机构,制作的公益广告在央视、安徽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51、支持数字影院发展。2016年新建多厅数字影院(3厅以上、数字放映设备2K以上),每厅补助5万元。
52、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建设。2016年获批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选为全省民营文化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3、鼓励民办文化发展。2016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的民办文化类馆舍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16年通过省级、市级文化乐园验收的村,分别奖励公共文化活动资金8万元、5万元。
四、其他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发改委)
54、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2016年度获得批准的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16年度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5、支持服务业企业小升规。2016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2016年度新增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一次性奖励。
56、加快中小企业促进服务中心建设。2016年度组建县级中小企业促进服务中心,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2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促进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帮助商贸流通企业达限申报限上企业,每申报成功1家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57、支持质量体系建设。2016年度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16年获国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
2016年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016年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16年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提名奖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制定实施服务标准化的企业按《安庆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庆质标〔2009〕4号)予以奖励。
2016年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获“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升级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且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8、降低企业社保成本。2016年度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降至1.5%,生育保险由0.8%降至0.5%,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分别下降为0.2%、0.4%、0.7%、0.9%、1.1%、1.3%、1.6%、1.9%。
对出现暂时困难并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
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当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全员全险种参保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标准进行结算。
五、附 则
59、本政策旅游、外贸、外经、外资部分,另行制定。
60、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其中,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的新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61、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行政问责的由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骗取资金的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62、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63、2015年12月31日前县级出台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涉及奖励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64、本政策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