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6年高招 指标到校不设最低分数线

24.03.2016  09:41

星报讯(记者 王涛)省 教育 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与往年相比,今年的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不得设置最低录取控制线。此外,对于学籍的管理也更加严格,省教育厅将通过中小学学籍系统强化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被录取者一律不予以建立学籍。

公办高中:严禁跨省辖市招生

今年,我省继续执行公办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的政策。教育厅将对确认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学校均关闭其电子学籍注册等功能,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实施整地区关闭,直至问题妥善解决。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对以异地借读为名跨省辖市招生,并在高中阶段中途办理学籍注册的要严肃审核查处。省教育厅将加强对高中起始年级和高中阶段中途注册学生审核把关,对因违反规定招生而产生的学籍不能注册等问题,将追究违规主体的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学籍的,将对责任主体和经办人一并实行责任追究。

指标到校:不得设置最低录取线

按照通知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6年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当年本地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

教育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

另外,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

民办高中:严禁以他校名义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加分:共六类政策性加分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