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5〕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称“全国示范单位”)和第四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称“全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为进一步适应粮食市场发展变化新常态,推动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努力提升依法管粮和说理式执法水平,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对象是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标准
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审核评分标准严格遵循《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见附件1)。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同时必须具备规范查处违规案件的执法实践经验,即具备使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经验。申报全国示范单位,评分不得低于90分。申报全省示范单位的,评分不得低于87分。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7月10日前完成)。各市粮食局要按照创建要求,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申报。
(二)申报(7月24日前完成)。申报单位对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所列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审核标准且自 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者,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符合审核标准且自评分达到87分及以上者,填写《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级粮食部门。一个单位可以同时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已被认定为全国示范单位的不得再申报。已被认定为全省示范单位的可以申报全国示范单位,不得再申报全省示范单位。
(三)初审(7月31日前完成)。市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所列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初审达到相应标准的,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或《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粮食局。
(四)审核评定和择优推荐(8月31日前完成)。省粮食局将派出审核组,对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的粮食部门,采取实地考查方式,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对申报单位评分。全国示范单位推荐坚持好中选优,全省示范单位评选坚持宁缺毋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要积极申报示范单位。各地要积极申报,认真开展创建,特别是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示范单位的市,要迅速行动,对照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实现“零”的突破。
(二)实事求是地申报示范单位。示范单位的申报、初审及审核评定,均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规定的测评项目、条件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评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申报。各地要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实效等内容。
申报单位要准备好规范齐全的(包括纸质和音像)申报材料。
(三)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示范作用和榜样引路作用。示范单位要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特别是要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市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省粮食局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执法经验交流,特别是准备申报示范单位的地方与已经是示范单位的地方应加强交流,相互促进。
(四)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和考核。省级和市级粮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示范单位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年终市级粮食部门要对照测评项目对全国示范单位、全省示范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专题上报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将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条件的示范单位将取消其称号。
联 系 人:董 辉
联系电话:0551-62870646,62888131(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2.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3.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