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重大民生工作的监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法定职权,强化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的贡献。现对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5项)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4年中央对安徽投资和省本级政府投资安排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贯彻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开展禁毒工作情况,包括禁毒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措施及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定。重点报告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旅游等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思路和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职责、发展老龄事业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港口和水运建设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特别是长江流域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岸线资源保护、港口经营管理、水路运输市场发展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建环资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族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民族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宗侨外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普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重点报告“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普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经费保障、监督考核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政府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思路和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事业产业繁荣发展的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良好湖泊保护、黑河臭河治理等情况,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防治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建环资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定。重点报告近年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包括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开展执行联动、化解执行积案、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等方面,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定。重点报告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主要情况,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深化农村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下一步编制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行政体制改革中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7项)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省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4年省级决算。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上三项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根据财政运行情况,视情安排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根据财政运行情况,视情安排审议2015年省级预算收入预计超收及安排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以上三项报告,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4项)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和发展老龄事业的情况,包括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具体规定的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修改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拟安排在4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包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等情况。执法检查拟安排在5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普法重点对象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学法用法、丰富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开展法治实践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保障、监督考核情况,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执法检查拟安排在6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尤其是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等。执法检查拟安排在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专题询问(2项)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就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办公厅配合。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深化农村改革情况的报告,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办公厅配合。
五、满意度测评(1项)
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普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协助。
六、开展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依法组织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任后述职。在开展书面述职工作的同时,安排5名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述职。拟安排2名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述职,3名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述职。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召开政情通报会(2次)
(一)省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主要通报我省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运行、公立医院改革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情况,以及我省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通报会拟安排在6月份进行。由教科文卫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协助。
(二)省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情况。主要通报我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兴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通报会拟安排在11月份进行。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协助。
做好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改进作风,增强工作实效。专项工作报告要紧扣各方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执法检查要加大力度,在深入上下功夫,增强所提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对推动工作的促进作用。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尽早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请报告起草部门研究作出回应。要加强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落实、认真改进、作出反馈,确保各项监督任务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安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