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审发〔2014〕5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申报对象
参加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双科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并取得全国审计考试办公室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合格证书。
二、评审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评审条件依照《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审发〔2014〕54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及中央、外地驻皖单位的推荐评审报告或委托评审函一份。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审计业绩成果报告(2000字左右)一份以及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证明。
3.全国审计考试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从审计署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4.《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简明登记表》(附件1),纸质件一式二十份,电子档一份。
5.《2014年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2),纸质、电子档各一份。
6.高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7.高级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8.继续教育证书。
9.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数和累计学时数相关证明(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时必须达到《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数和累计学时数。其中,高级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72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须达到合格标准)。
10.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其学历资历、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务成果和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应符合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成果材料。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或主持实施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应提供相应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以及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奖励证书、被有关部门采用的审计成果等。
11.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从事审计工作或业务理论研究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12.用人单位应将申报人员评审有关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3至5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结果,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1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目录表。
各种评审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提交鉴定的论文著作应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评审。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⒈申报、审查材料。各市、省直管县、省直及中央、外地驻皖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经各市、省直管县审计、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皖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评审材料收齐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进行审核。
⒉论文著作鉴定。11月5日前,由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统一安排,将申报人论文著作送有关专家鉴定。每名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必须符合《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审发〔2014〕54号)第九条第(三)款,每篇论文著作分别由2名专家鉴定。
⒊评审。评审会召开前3天,由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从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规定人数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承担本次评审工作。11月下旬安排评审。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由省审计厅通知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四、评审工作纪律
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盖章签字。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之后5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