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新立项目立项公告
皖国土资公告〔2015〕5号
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6号)、《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2007〕85号)、《关于启动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86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拟实施新立项目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甲级类别的地质勘查资质。拟实施新立项目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同等条件下,提出项目建议单位优先。以往承接省级出资地质工作项目仍发生滞后的单位将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3〕1554号)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
鼓励各种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资格单位,联合本省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勘查单位申报地勘基金项目,参与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系统收集以往勘查成果资料,并进行实地踏勘,在综合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现行地质勘查规范,根据项目工作实际需要和预期成果要求,据实合理安排工作量。在工作部署图上要求标注工作范围及扣除的矿权范围;设计钻探工作量大于5000米的,应附钻探工程专项设计。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拟实施新立地勘基金项目的目的任务、工作周期及预期成果,认真编制项目设计书和经费预算书。设计书应按皖国土资〔2007〕86号文件附件2的格式要求,分A、B卷编报,A卷中不得涉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其中A卷一式四份,B卷一式三份。
项目经费预算应单独编写,不得涉及项目申报单位相关信息,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预算标准参照《安徽省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经费预算标准(暂行)》执行。
各项材料应提交磁介质文档。
四、除注明基金全额项目和应以招拍挂出让的二类矿产勘查项目以外,企(事)业法人单位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6号)精神,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愿意参与地勘基金项目合作勘查的,应会同本省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勘查单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行文申请(内容包括:拟合作勘查项目、合作投资比例等),并附企业概况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内部决策文件。同时抄送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五、申报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省级重要地质工作项目首席专家制度(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214号)规定的条件,认真筛选首席专家,编报材料。
六、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择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择优确定2015年度实施的省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有多个投资主体申请与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将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确认投资主体资格。
七、报送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5年6月25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址:合肥市锦绣大道与湖北路交口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303室。联系人:韦导忠,联系电话:0551-66181746。
附件:2015年度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拟实施新立项目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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