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21.02.2017  22:04
 

皖国土资函〔2017〕25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

为促进城乡土地市场建设,支撑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发展,2017年度国土资源部将继续在我省开展省域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价格调查监测,启动农村土地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地价监测一体化。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重点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在全省16个省辖市和巢湖市持续监测地价变化。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各市监测范围内监测点基础上的城市地价监测季度、年度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汇总分析各监测市四个季度及年度监测数据,形成各监测市的季度、年度数据分析报告。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季度、年度备案资料和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完成成果资料存档;完成基于具体楼盘的商品房成本调查与监测。

(二)加快农村土地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推进建设农村土地公示地价体系,推进市、县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监测市国土资源局务必在2月28日前确定技术承担单位,确保一季度“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上报地价监测信息。为保证监测成果的衔接性,各地应把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具有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经验和能力等纳入确定技术承担单位的主要考虑因素等;为避免确定技术承担单位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可酌情延长项目委托年期。地价监测、基准地价制订等技术工作,应选择土地估价机构或具备相应职能的单位承担。同时,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二)我省地价监测系统已与国家级系统成功同步对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平台”在我省已全面运行实施。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我省2017年地价动态监测季度、年度监测信息均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平台”上传。各季度成果上报时间在各季度末月10日左右(即为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年度成果上报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各城市均须提交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情况确认函和基准地价更新情况确认函。

(三)有关参与工作单位及人员备案资料变更的,需提交相应调整后的①表1-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电子、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②表1-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电子、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③表1-3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电子、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

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备案资料变更的,需提交相应调整后的①表1-3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电子、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②表1-4标准宗地登记表(电子版);③表1-5地价区段登记表(电子、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④表1-6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⑤新增、替换和被删除标准宗地的宗地图和现状影像照片(电子版);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图及标准宗地布设图(电子版); ⑦文2-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电子版)。

年度备案资料一经变更,均需在上报变更资料的基础上加报详尽的调整文字说明与相应证明文件。

三、工作成果

(一)季度数据采集与维护成果

①表1-7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季度);②表1-9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  ③文2-5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④表1-8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季度);⑤表1-11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⑥表1-12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⑦表1-13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⑧表1-20异常点汇总表;⑨文2-6季度地价监测分析报告。第四季度需加报表1-10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

(二)年度数据采集与维护成果

1.表格类成果:①表1-14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注: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还应填写表1-15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连同基准地价成果图、表一并上报;如年内城市基准地价未更新,仍需上报与上一年度相同的表格。

2. 报告类成果:②文2-6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3. 图件成果:③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一种用途一张,每张图上包含该用途全年交易样点);④基准地价更新图件(如基准地价未更新则不需上报)。

(三)商品房成本构成调查与监测成果

本市2017年商品房成本构成调查表。

  四、提交要求

年度备案资料和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成果有关技术和上报方式及格式,上报内容文件命名,成果资料的归档保存,以及工作进度等监测技术要求,请严格执行《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2016〕17号文附件)、《城市地价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土资发﹝2008﹞5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五、工作组织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部署、管理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全省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数据检查、汇总、分析。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对本城市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负总责。

六、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联 系 人:李明  0551-62553118 

组织实施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

联 系 人:管恒刚    陶 鑫

电      话: 0551-66181531  0551-66181530 

传      真:0551-66181531

E_mail:[email protected]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