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商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4.12.2015  17:59

各县区(园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宿政发〔2008〕1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3〕2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流通[2015]5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规模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其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申报条件 :①企业注册地在宿州境内,属于批发、零售、物流业,2015年度营业(销售)额超过1亿元;②推进信息化建设,制定明确的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③企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④新发展的直营门店超过3000平方米以上,且于2015年12月底以前建成。

二、现代商贸物流配送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企业新建物流配送中心、配送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仓储配送设施(包括配送车辆)等,用于企业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农资流通等领域开展自身连锁配送或第三方物流配送,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总额不超3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注册地在宿州市境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②投资1000万元以上,占地面积20亩以上,中转库房面积5000平米以上;③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④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必须为2015年12月底前完工并已经投入使用发挥配送功能的项目。

三.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化项目

支持内容: 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连锁企业建设城市配送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仓储冷链配送设施(包括购置冷藏车);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连锁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建立物流企业联盟,发展城市共同配送,开展自营和第三方服务;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连锁企业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流通领域,率先开展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带动上下游关联领域物流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优先支持开展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建设项目。

支持标准: 对以上企业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综合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广循环应用标准化托盘和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企业2014年以来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注册地在宿州市境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②企业为从事商贸流通的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③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④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必须为2015年12月底前完工并已经投入使用发挥配送功能的项目。

      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示范性强、服务人群广的县乡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或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县乡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建设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优先支持美好乡村示范村镇和贫困村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有农残快速检测功能的项目。
        申报条件: 2015年12月底之前完工的项目,其中,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美好乡村示范村可适当降低标准),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标准化菜市场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

五、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 继续加强农村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日用品类商品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直营店,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建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日用品类商品配送中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连锁经营直营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 ①具有较强实力和连锁经营能力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14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②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③具有发展连锁经营的实力与经验,已有10个以上连锁直营店或直营店营业面积累计达2万平方米以上;④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⑥分别符合《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和《直营连锁店建设规范》。

六、居民生活服务业项目

(一)餐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早餐企业2015年开展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食品监测中心、产品研发、物流配送、信息化、连锁固定门店及早餐亭(车)购置等建设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二) 健康养老服务业综合示范项目。

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对以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健康养老综合服务项目2015年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补助。根据项目建设可行性、代表性以及当地配套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选择。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 支持承担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的城乡社区回收站点或再生资源兑换超市、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聚集区项目。优先支持按照2015年全省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现场会要求建设的公益性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兑换连锁超市项目。

支持标准: 对以上企业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企业2014年以来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 ①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②具备20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③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并与2015年底完工。

八、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奖励

支持范围和标准: ①对商务部门奖励,用于培育申报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工作。2015年申报的限上企业按0.2万元/个给予奖励,退出按0.2万元/个扣减,退出数超过申报数,则不予奖励;超额完成2015年申报目标任务的再按0.1万元/个奖励。②对2015年申报的企业给予0.3万元/个一次性统计工作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连续报满六个月后由各地商务部门发放,未报满而退出的不予补贴。

申报条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有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的县(区)及市管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九、相关要求

(一)项目管理与资金分配

1、为确保各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更贴近实际情况,今年对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进行改革,由原来市统一安排到具体项目,改为切块到各县区。

2、各县区和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分管县、区长签字后,联合行文连同附件1表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3、各县区、园区企业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16年1月30日前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验收职责与原则。 按照责任与权力统一的原则,各县区和园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工作原则。

(三)验收程序、材料和重点。 项目承办单位对照项目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自查自验后,向所在县区或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经营证照、项目情况简介及效益评价、投资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支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其中专项资金补助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资质的证明材料。所在各县区和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重点是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验收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都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

(四)公示和资金拨付。 对验收合格的拟支持项目,需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各县区和园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五)验收结果和资金使用报告。

各县区和园区商务、财政部门项目验收结束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验收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选定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工作建议等)以及验收合格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六)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各县区、园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并对验收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特别说明: 同一法人单位(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项目;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拟支持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并于2015年12月底建设完成。

十、专项资金跟踪问效

(一)开展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较差的县区或园区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上将予以扣减。

(二)违规违纪处理。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商务局科技科:李锦华,电话:3055822

市商务局市场科:杨大青,电话:3051719

市商务局商贸科:孙    超,电话:3056519

市财政局企业科:张茂林,电话:3905803

 

附件:1.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拟支持项目汇总表

2.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3.  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情况汇总表             

           

宿州市商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拟支持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县区商务局、财政局(盖章)
序号 项目承办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投资额度 开工及竣工时间 拟补助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2015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项目详细地址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本次申请支持项目的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本次项目申报建设内容

实际完成情况

 

 

 

验收结论
(划“√”)

合格

整改后再验收

不合格

 

 

整改期限:

 

验收人员

签字

 

单位                                      姓名                        职务

 

 

 

 

                                                                        年      月    日

附件3

 

 

 

 

 

 

 

 

 

  2015 年市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县区商务局、财政局(盖章)

 

序号

项目承办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投资额度

效益评价

验收结论

补助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