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04.06.2018  01:59

各有关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见附件1)精神和5月30日省政府协调会要求,为切实做好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启动《预案》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小麦生产和市场形势,早准备、早安排,落实收购库点、空仓准备、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应用、收购设备器材检查检修、收购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由于委托收储库点涉及各类性质企业、分布较广,为落实好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和管理职责,经省级三家会商研究,库点安排按下列程序办理: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审查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市农发行复核,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汇总,并会商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后下达,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鉴于我省部分库点在资信、消防安全等方面达不到《预案》要求,因仓容紧张、确需启动不完全符合《预案》规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17年度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没有配备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但其他条件符合要求的委托收储库点,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要求,可先启动收购,由地方政府按照边收购、边抽检、边配备的要求,强化过程控制,做到监测全覆盖。

国家批准启动《预案》后,各收购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格式见附件2)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流程图》,规范收购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各单位要加强收购组织管理,督促所有收储库点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坚持依质定等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符合三等及以上标准的小麦,决不允许向农民“打白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确保质价相符。所有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必须全部使用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按现场验质检斤数据,使用“一卡通”收购系统机打。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县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要建立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加强国家收购政策执行监督检查,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督促收储库点严格质量检验、新陈鉴定,严防“转圈粮”。对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原有存粮,对掺杂陈粮把关不严等,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

验收工作另行通知。

三、严格收购资金使用管理

最低收购价收购粮款由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者本人。市、县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积极支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统一结算支付工作。原则上以县级区域和其他收购主体为单位进行汇总结算支付粮款。在正常工作日优先使用农发行银企直联支付粮款,按照农发总行相关规定收取汇划费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农发行银企直联不能满足支付需求时,以商业银行网银作为辅助付款方式,原则上工作日商业银行辅助账户零余额。确保“谁售粮、谁得款”。收购费用和监管费用使用管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直属企业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委托收储库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委托收储库点是填报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统计报表的报送单位。统计报表中反映的收购和库存数量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扣量之后的数量。各委托收储企业必须及时准确记载统计台账。各类统计报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无印章、无签字的不得接收统计。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并对委托收储库点传报的各类报表装订留存备查。

收购进度实行五日报。五日报在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上午10:00前,月报在月后3日中午12:00前,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以联网方式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同时报地方粮食主管部门及农发行。

五、做好收购服务,确保安全

要督促收储库点落实为农服务措施,坚持为农民开辟绿色通道,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预约预检收购,做实精准扶贫收购服务,设置示范收储库点,真心服务售粮农民。

各单位要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收购政策宣传,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可能出现的困难要制定应对方案,建立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好收购工作,确保收购政策执行到位,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要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附件:1、《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

2、201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