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31.05.2017  18:34

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县(区)支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资金贷款主体

预案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或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兑付售粮者。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

二、收购资金供应方式

2017年小麦收购资金继续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在中储粮直属企业设立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统一结算支付中心,由直属库总会计师担任支付中心主任,直属库财务及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农发行开户行,每个县(区)粮食局以及中粮、中纺、省粮食集团,地方骨干企业等参与收购的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借助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将售粮款直接支付给售粮人。

委托收储库点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系统自动传输汇集到直属库收购管理系统,直属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收购信息及图片信息,审核无误后通过农发行银企直联或商业银行网银平台直接将粮款支付给售粮人。各直属库要加强对“一卡通”的信息审查、核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款直接付给售粮人,避免错付、漏付及重复支付收购资金。县(区)粮食局每天汇总辖区委托收储库点上报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及时报送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农发行开户行,农发行开户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属地监管行。

收购期间,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开户行、属地监管行要密切关注收购进度,准确核对收购资金,确保资金专户管理,“库贷挂钩”。收购费用要根据收购进度预拨给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期结束后10日内全部拨付到位。后期若出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委托收购企业应及时退回收购费用,或直属库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直属企业拨付委托库点的收购费用,应要求委托库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及时办理浮动抵押

中储粮各直属库、农发行各市支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将中储粮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向农发行作动产抵押的通知》(中储粮[2017]89号)精神,对于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在收购过程中先进行浮动抵押,待验收合格后转为动产抵押。避免委托、租赁库点将最低收购价粮抵质押给其他商业银行,引发经济纠纷。

四、有关要求

㈠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开户行要联合制订收购资金供应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收购资金正常供应。在正常工作日优先使用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支付售粮款,在农发行银企直联不能满足支付需求时以商业银行网银作为辅助付款方式。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通过商业银行网银支付粮款。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将商业银行网银账户结余收购资金汇划回农发行银企直联账户,原则上工作日商业银行账户零余额。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付款方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购企业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明确责任,实行委托现金付款。委托现金付款仅针对农民卖粮人,对种粮大户和经纪人一律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㈡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行要积极支持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的推广应用;大力提高银企直联系统信贷资金支付审核效率,切实服务好中储粮企业及时结算粮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银企直联系统无法满足粮食结算需要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农发行开户行应按照收购进度合理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允许中储粮企业将合理的收购资金汇入商业银行辅助账户,利用网银与售粮人结算,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㈢各市、县(区)粮食局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及时汇总报送辖区内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核对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提供依据,并做好服务工作。

㈣中储粮直属企业,各市、县(区)农发行,各市、县(区)粮食局在收购过程中要密切配合,确保收购资金供应顺畅、高效、安全,及时将收购资金支付给售粮人。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