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界定基本民生范围,将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基本民生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财政部表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合理界定基本民生,突出保障重点民生,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层层强化责任落实。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通知明确了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11项重点工作:
一般性转移支付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各级财政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基本民生支出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
合理分配和使用民生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确保不留缺口。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基本民生保障。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加大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快整合政策目标相似、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提高经费统筹力度。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统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
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基本民生保障。大力压减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咨询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清理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支出项目,减少对绩效不高项目的预算安排,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助、保障房建设、脱贫攻坚等基本民生领域支出。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安排相关经费。同时,密切关注困难群众数量、困难面以及困难程度的变动,及时增加相关经费预算,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做到应保尽保。
此外,通知还对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认真做好“去产能”人员安置工作、认真落实精准扶贫要求、提前下达和及时拨付各类民生资金、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支持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县级财政部门是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的责任主体,要把落实基本民生保障作为预算安排重点。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分配与各地保障基本民生经费投入情况挂钩,与地方落实基本民生政策成效挂钩,向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效果突出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同时,要建立奖惩机制,加强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