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26.08.2015  13:22

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2015年8月17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至3月,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2014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延伸调查了4.08万个相关单位和29.96万户家庭。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安居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根据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国各级财政共筹集安居工程资金5601.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984亿元),安居工程建设其他相关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方式筹集安居工程资金10 631.77亿元。

审计核查表明,2014年全国安居工程实际新开工745.05万套,基本建成551.46万套,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02.2%、112.02%。

从审计情况看,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住房供应和保障人群规模继续扩大。2014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竣工面积2.98亿平方米,占城镇住宅竣工总面积的27.79%;保障性住房销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供应面积2.18亿平方米,同比增加26.85%,占城镇住宅销售面积的20.76%。各地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置效率。2014年当年享受安居工程保障的城镇人口达3990.68万人,同比增加26.36%。

(二)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2014年,全国完成棚户区改造276.93万户,当年新增实物安置的381.04万户棚户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比改造前提高29%。44.95万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273.67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平均每户每月补贴201元。一些住房困难群众“出棚进楼”,乔迁新居,住房条件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2014年,全国共有567.45万名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同比增加35.65%。各地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增拆迁面积4.81亿平方米。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力度,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城市更新改造,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拉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2014年,国家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4086亿元,同比增加2.9倍。全国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投资额12 963.44亿元,占当年城镇住宅投资总额的17.82%,同比提高1.65个百分点。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安居工程大规模实施,拉动投资和消费,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计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总体情况较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项目和单位还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情况是:

(一)部分单位虚报材料套取资金。16个项目单位通过编造项目资料、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项目贷款等专项资金4.85亿元,用于自身经营、修建职工宿舍和办公楼等支出。

(二)部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一些地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统筹衔接不够,管理不到位,182个项目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违规使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3.83亿元,其中财政资金32.75亿元,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社会融资61.08亿元。上述被违规使用的资金中,用于发放工资、弥补办公经费等支出1.35亿元,用于出借、还贷、投资理财、财政周转等92.48亿元。

(三)部分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到位。由于资金筹集不到位、未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等原因,139个用房管理、项目建设等单位未及时拨(支)付建房款、工程款等,形成拖欠131.95亿元,共涉及116个市县。由于资金分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等原因,255个市县收到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有83.94亿元至2014年底结存未用已超过1年。

(四)部分项目未按规定享受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由于征收部门对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理解有偏差、对项目认定情况掌握不准确等原因,一些地方落实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不到位,394个项目被违规收取应减免税费5.2亿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3464.52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4.86亿元。61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未按规定享受利率优惠,多支付利息3273.41万元。

(五)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由于家庭收入、住房等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未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未有效运行、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2.06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以不实材料申请并通过审批,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售)1.02万套、住房租赁补贴等货币补贴2191万元。还有5895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用于转借出租、办公经营或对外销售。

(六)部分地区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由于保障对象未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经办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等原因,有2.34万户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享受保障性住房1.53万套、住房租赁补贴1421万元。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相关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各有关地方高度重视,正在组织进行整改。至2015年6月10日,已追回被挪用、套取资金41.04亿元,退还应减免税费6863.64万元,向相关单位拨付资金106.59亿元,取消2.84万户不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追回补贴1093万元、住房6485套,清理收回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1835套。具体整改情况将分别由各省组织向社会公告。

附件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整改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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