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01.09.2015  11:15

为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及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借转补

   (一)商贸流通业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3.支持蔬菜流通体系建设。

  (1)支持社区直销菜店建设。对2015年新建社区直销菜店达20家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1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支持。

  (2)支持蔬菜网络直销配送终端建设。对蔬菜网络直销配送达5000户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其在居民小区新设的配送终端达到2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

  (1)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楼宇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3)对新建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4)对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2000万美元,年度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年服务外包营业额增幅超过30%的,给予100万元培训支持。

  (5)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6)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改造、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平台建设项目,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5.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1)对总部设在合肥、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的大众化餐饮连锁企业,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按100万元/个给予所在区一次性资金扶持。

  6.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

  8.支持企业境外新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对在境外新设立的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补助。

  9.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合肥市支柱产业的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支持,对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和发生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合计超过2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自有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每个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经市粮食、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第5条第1款大众化餐饮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文化产业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1.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文化与体育融合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公园新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等娱乐场所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5.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净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便利店、放心家政”建设

  16.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新建的配送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达到20个以上的,每个店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特色餐饮发展

  17.本地餐饮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特色餐饮50强、中国火锅品牌20强、中国快餐小吃20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发展服务外包

  18.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一次性500元的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一次性500元的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22.新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200万-500万元的,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线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3.我区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5.我区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26.企业境外参股、购并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7.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8.境外投资的贴息补助:企业首次从国内银行获得,用于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单笔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贴息,其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境外项目中方总投资额的80%。

  29.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工程承包或劳务承包合同的项目,首次从国内银行贷款单笔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对工程施工期内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0.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出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对发生的保函费用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促进外贸发展

  31.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2.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3.加大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进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奖励。如增长率不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4.积极推进出口品牌培育工作。努力扩大品牌商品出口,对已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以及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近三年平均增长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5.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

  36.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37.在区内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8.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39.我区动漫企业在本区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20: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0.由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制作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1.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2.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化企业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3.鼓励我区文化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4.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5.对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6.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创建工作,鼓励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纳入旅游标准化创建方案试点单位后积极开展创建。对通过创建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省一级旅游集散中心资助40万元∕个、旅游驿站资助30万元∕个、旅游咨询中心资助20万元∕个、旅游厕所资助5万元∕个;对纳入创建试点名单,通过创建达到《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单位、旅游餐馆、旅游购物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给予资助,每个3万元。

  47.创建成功金叶级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8.新晋升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9.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附则

  50.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扶持政策及市以上出台的需区财政承担的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借转补”项目申报和资金兑现按《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要求执行。

  51.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相关奖励和补贴资金,3年内取消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2.本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社会发展局、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53.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