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48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省局制定了《安徽省2016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化妆品监督抽检是有效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及省级财政均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化妆品抽检,且抽检任务完成情况也被纳入综合考核项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抽检任务。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本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和职责,明确任务内容和时限(防晒类于2016年5 月 1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面膜类于2016年6 月10 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祛斑/美白类于2016年7月30 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2016年8月 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准确把握抽样要求,规范抽样文书填写。要做到合理安排抽样进度,有序推进任务落实。
三、2016年国家化妆品抽检项目经费已随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下拨各相关市局和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各地购买抽取样品时应索取发票,并附上产品清单小票备查。
四、为做好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请各市明确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电话(办公及手机号码),以传真或电子件的形式,于5月6日前报送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联系人:程晓兵,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51-62999318)。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2016年化妆品监督抽检
(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48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分析历年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化妆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大对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负责本次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样品检验、数据填报、分析评价、工作报告撰写和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分别于2016年6月10日、8月10日、9月30日、10月30日前完成检验数据的平台报送工作,并将检验报告邮寄至中检院。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抽样、送样任务。抽样单位、任务品种和任务批次详见“安徽省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附件1)。其中,防晒类于2016年5月1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面膜类于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祛斑/美白类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
三、抽检品种
2016年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针对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和宣称祛痘/抗粉刺类共四大类,计450批产品。
四、抽样要求
化妆品抽样工作务必认真把握抽样应遵循的要点和要求。
(一)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
2、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违法宣传和不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的情况或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该产品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二)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委托抽样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并不得少于2人。
(三)监督抽样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经营者的成品存放处或经营场所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四)抽样场所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抽样场所类型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包括: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等,每个省辖市的抽样点至少覆盖1个市县,重点关注集散市场、药店和美容美发场所。本省内应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五)抽样数量
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的需要。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抽取的样品必须为同一批号的产品,采样数量以“参考采样量”(附件2)为准 。
(六)封样
抽样人员应现场进行签封和编号,在样品包装上或容器接口处进行签封,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封样单采取统一格式(竖式或横式,附件4),封样单上的信息应填写完整、准确。
(七)抽样信息记录
1.抽样人员应当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附件3)。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所附“填写说明”第14项把握。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应填写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若在集散市场等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除要填写标识的生产企业信息外,还要填写被委托方信息。
3.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经手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检单位无法加盖公章的,由被抽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
4.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测检验数据管理平台(http://hzp.cfda.pub/)报送(用户名:化-安徽,密码:123456)。录入样品信息时,应认真查验样品信息,确保所抽样品信息与已录入平台的样品信息不重叠。一旦在平台上发现有“三同”的样品信息,则录入信息日期靠后的抽样单位需另行抽样。各市局要加强对抽样过程管理和对抽样人员培训,避免抽样重复。
(八)抽样编号规则
化妆品抽样编号采用GC1634+四位数字流水编号的形式。流水编号分段详见“安徽省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附件1)。
(九)样品交接及传送
抽样单位应将抽样文书与所抽样品及时移交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单位保存1份样品作为确认样。样品送检前,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储存条件的要求进行保管,送检过程中,亦应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产品储存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
五、检验要求
(一)样品检验
本次检验由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应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方法、依据和项目等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1.样品的接收。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接收样品时应当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数量、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化妆品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相关资料是否清晰完整。对检验和复检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按照相关储存要求入库存放。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应及时反馈抽样单位,对样品不予接受并书面说明理由。
2.检验与记录。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方案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方案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结果质量控制。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检验报告。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齐全。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向被抽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
原则上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通过中检院检测检验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检验报告书邮寄至中检院。
(二)问题样品报告
对问题样品采取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要在出具检验报告书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检验报告书、抽样记录和凭证复印件以及样品外包装照片)分别邮寄至省局稽查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进口产品应寄至经销商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检院。同时,寄送检验报告书3份至抽样单位。
检验过程中发现某一检验项目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项的,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组织监督抽检部门报告。
(三)后续处理
省局稽查处收到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移送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本省有关市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对问题样品的处置和对标称的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送省局药化流通处和稽查处。如生产企业需要确认样品的,由省局药化流通处负责协调对留样样品进行确认。
六、异议复检
(一)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并协商确定复检机构。
(二)申请复检的单位首先应排除“工作规程”所列的不予复检的有关情形存在,其次,在申请复检时应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提交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三)申请复检的单位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在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手续。
七、其他
本次监督抽检结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抽检结果。
联系人: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陈颂红 0551-62999272。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沈宏林 0551-63710055,王 鼎 0551-63710058。
附件:1.安徽省2016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点击下载
2.参考采样量 点击下载
3.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 点击下载
4.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封条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