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14.03.2016  09:25

 

财资〔2016〕15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2月-2016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省直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资产清查顺利完成

  此次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省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联系人:方立建(0551-68150471)

王合武(0551-68150549)

附件:1.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4.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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