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秩序,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全省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省局制定了《2016 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2016 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风险监管、强化检查督查、落实主体责任”为监管抓手,重点做好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互联网信息(交易)服务网站、化妆品经营使用等监督检查,按照“层级管理、突出重点、依法查处、信息公开”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化妆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市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意进行督查,做到全覆盖。与相关市局配合,对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5%;对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必要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检查指导每年不低于2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药房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采取有重点的抽查。
(二)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级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做到全覆盖;整合县级监管资源,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连锁企业总部、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由各市局确定,亳州市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县级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医疗机构药房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低于1次。
三、检查重点
(一)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挂靠走票、非法回收药品、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冷链药品、购销渠道(延伸检查药品渠道)、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验收和出库管理等情况。
(二)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超范围经营、执业药师在岗、药品分类管理、购销票据管理、药品销售(是否存在非法销售回收药品)管理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票据、购进验收记录、阴凉和冷藏及冷冻药品(疫苗)储存条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特殊药品的管理等情况。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重点检查资质、超范围发布药品信息或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超范围从事药品交易服务、销售假劣药品等情况。
(五)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检查其经营使用化妆品索证索票、质量合格标记、供货企业资质等情况。
(六)根据举报线索实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年度安排的监督检查做到科学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责任明确,切实把监督检查与其他各类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并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痕迹监管。监督检查要认真填写相关检查清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药品使用环节发现的问题属于食药监管部门的按照相关法规及时查处,属于卫计生部门管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同级卫计生部门查处。
(三)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或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各市局、省直管县局应结合实际,制定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本年度监督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工作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