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县(区)支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国粮调[2015]80号),切实做好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资金贷款主体
预案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
二、收购资金供应方式
中晚稻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农发行账户,直接划拨到委托收购企业。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有效利用网上银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收粮宝”,提高收购资金结算效率,方便节假日收购资金拨付,增强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市、县(区)粮食局要积极支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收购资金划拨和信息汇总工作。
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委托收购企业不少于3-5天收购所需的资金量预付收购铺底资金,保证农民售粮随到随收,收购资金当日兑付,节假日特别是中秋、国庆期间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收购启动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照“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原则,依据收购进度、质量验收情况和结算情况及时与农发行落实后续贷款,按1-2天收购量预付收购资金,保证收储库点需要。遇阴雨天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止收购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停止预付收购资金,并及时收回预付的收购资金,防范风险,节约成本。所有收购库点都必须确保收购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本人,即“谁卖粮,谁得款”,付款时必须核对身份证上姓名、银行卡上姓名与收购票上售粮人姓名一致才能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第三方转付或代付收购资金。收购资金结算信息及时在库区内公示。收购期末,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清算清收收购资金,确保“库贷挂钩”,委托收储库点要将收购相关单据装订整齐统一交回中储粮直属企业。
收购过程中,委托收储库点要如实反映收购进度,及时准确反馈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县(区)粮食局报送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作为申请拨付收购资金的依据;县(区)粮食局每天汇总辖区委托收储库点上报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及时报送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农发行开户行;中储粮直属企业据此掌握资金使用动态,及时申报收购贷款,拨付收购资金。地处边远地区的收储库点,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收购资金辅助账户,用于收购资金的现金支取,收购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上划贷款企业并撤消辅助账户。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要在当地农发行开设收购资金账户,每日及时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农发行开户行报送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申报收购所需资金。各市、县(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开户行要共同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资金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制订收购资金供应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委托收购企业收购资金正常供应。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发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税务局购买,收储库点向中储粮直属企业领用。中储粮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的购买和领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相关手续,保证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保管等环节合法、合规。
(二)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金融服务,根据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划拨收购资金,协调现金代理金融机构,保证收购企业资金供应。
(三)各市、县(区)粮食局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做到不打白条,不代扣各种收费,不挤占挪用。及时汇总报送辖区内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为中储粮直属企业申报收购贷款、划拨收购资金提供依据,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中储粮直属企业,各市、县(区)农发行,各市、县(区)粮食局在收购过程中要密切配合,负责对本辖区委托收储库点(含非国有粮食企业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资金的使用、库存管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收购企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收购资金供应,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