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分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发改经贸[2014]2104号),切实做好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资金贷款主体
预案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
二、收购资金供应方式
中晚稻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农发行账户,直接划拨到委托收购企业。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节假日收购资金供应可有效利用网上银行,提高收购资金结算效率,方便节假日收购资金拨付,增强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市、县(区)粮食局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收购资金划拨和信息汇总工作。
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委托收购企业3-5天收购所需的资金量预付收购资金,保证农民售粮随到随收,收购资金当日兑付。
收购启动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照“一次审批、多次发放”的原则,依据收购进度、质量验收情况和结算情况及时与农发行落实后续贷款,保证收购库点实际需要,特别是国庆长假期间的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既要保证资金供应,确保收购需要,又要防止资金沉淀,确保资金安全。
收购过程中,委托收购企业要如实反映收购进度,及时准确反馈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县(区)粮食局报送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作为申请拨付收购资金的依据;中储粮直属企业、县(区)粮食局每天汇总辖区收购企业上报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及时报送农发行开户行;作为申报收购贷款,拨付收购资金的依据。
地处边远地区的收购企业,经农发行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收购资金辅助账户,用于收购资金支取,收购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上划贷款企业并撤消辅助账户。
三、有关要求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制订收购资金供应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委托收购企业收购资金正常供应。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发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税务局购买,收购企业向中储粮直属企业领用。中储粮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的购买和领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相关手续,保证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保管等环节合法、合规。
(二)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金融服务,根据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划拨收购资金,积极协调现金代理金融机构,确保收购企业资金足额供应。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
(三)各市、县(区)粮食局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做到不打白条,不代扣各种收费,不挤占挪用。及时汇总报送辖区内收购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为中储粮直属企业申报收购贷款、划拨收购资金提供依据,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中储粮直属企业,各市、县(区)农发行,各市、县(区)粮食局在收购过程中要密切配合,负责对本辖区委托收购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库存管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收购企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收购资金供应,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