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学区出炉 2016年中小学招生方案发布
20160530政府办定:蜀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docx
蜀山区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和《合肥市2016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合教〔2016〕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群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为“科教立区”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在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下,认真履行辖区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依法做好辖区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区教体局具体负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事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标准。严控跨学区择校,择校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招生总额的4%。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要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免试入学。
1.小学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于7月1日、2日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为7月6日。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2.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入公办初中,区招生办公室将于 6月16日至6月24日组织报名工作,按照招生原则安排入学。在我区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由各小学于6月16日至6月22日到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在本区外学校就读要求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于6月23日、24日到区招生办公室办理单独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为7月1日。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3)房产证;
(4)学籍表(毕业学校须盖章)。
(二)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需要,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区教体局审批,招生简章(含招生广告)及报名时间经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方可通过学校网站或区教育体育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具体内容须包括:学校简要情况(含学校性质等)、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招生广告等用语必须规范,有关内容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作虚假承诺。
要求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6月4日、5日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学校须在6月16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教体局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民办初中要在6月16日前将录取的学生名单上报区招生办公室,同时反馈给相关毕业学校,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仍然参加原毕业学校集体报名,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三)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区继续在五十中学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在琥珀中学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招生工作见《蜀山区2016年初中特长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进行招生。户籍在我区且具有相关特长的小学毕业生,在本人及家长申请的基础上,由毕业学校推荐,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配到相应的特长生招生学校就读。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将通过区教体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四)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区教体局要根据全区实际情况,于7月8日前公布接收随迁子女学校名单,并统筹安排入学工作。凡居住在我区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7月11日至7月15日或7月27日至7月29日到区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蜀山区的有效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4)小学一年级新生,应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初一新生,应出具学籍表(毕业学校须盖章)。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盲童和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可到十里庙小学“培智班”就读或在学区内随班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及外籍人士子女入学。居住在我区的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由区民宗外侨事务局出具证明,外籍人士子女由市外侨办出具证明,由区教体局安排至定点学校或统筹安排入学。
5.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协调,按照文件要求落实。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房产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实施2016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飞燕
副组长:刘小松 刘光忠 罗守恒
成 员:周 艳 王雪梅 汪振伟 江 虹 王晓春
周文化 任昌宏 裴文云 凌 云 朱 江
彭其艾 张 松 刘 慧 叶 陶 李德山
沈乃玉 赵成瑜 孙 权 宋林林
蜀山地区各学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及监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主任:王雪梅 副主任:任昌宏
监察办公室主任:周 艳 副主任:宋林林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教体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区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结合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的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关注热点问题。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工作。区教体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严格学籍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严格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要求,依据学生在小学阶段的学籍为其在初中建立新生电子学籍,学籍信息务必完整准确。申报新生学籍要按照管理要求,认真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各校新生学籍信息于9月10日前完成采集和录入,区教体局审核无误后上报市教育局。
(五)完善监察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进行全程性监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凡发生违规招生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特长生招收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受到区教体局通报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与年检挂钩。
(六)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待群众的来电来访,要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不推诿、不扯皮,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维护招生入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