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关于组织申报要求。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可在节能、循环经济、综合利用、节水等4个申报选项中选择1个类别进行申报、并限报1个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控制)。
2.关于项目备选要求。为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沉淀,优先支持已开工且完成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在建项目;适当支持项目建设条件已落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确保能在2016年开工建设的部分新建项目。
3.关于选项范围要求。循环经济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综合利用项目优先支持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的示范项目。资金安排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
4.关于申报材料要求。各地需报送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单行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在建项目),规划选址批复文件(新建项目)。
(7)项目资金证明(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需承诺用于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8)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9)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说明。
(10)企业基本情况表。
(11)项目基本情况表(应明确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节能节水和循环利用等量化目标,包括节能量、节电量、废物循环利用量、秸秆综合利用量、海水利用量等)。
5.关于项目初审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和资金补助额度安排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要将相关项目导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的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管理要求
1.逐级明确项目责任。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各地上报文件中要明确“已对备选项目现场核查、已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论证、可确保备选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备选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的现象、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等内容。
2.加强项目竣工验收。2015年及以前已获得环资类国家资金支持的企业,申报2016年备选项目时,需提供已获资金支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对已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但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再受理新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3.备选项目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委将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备选项目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4.问题企业及同类项目限制申报。对中央或省近几年环资类项目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且被通报的企业,按照稽查通报文件要求限制申报。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选项范围、选项条件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赴现场实地考察。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上报,节能主管部门在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地方,节能备选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上报,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请各地于2016年4月4日前将申报文件、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IMO电子版)及有关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上报,书面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56),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节能:杨浅,0551-62601441
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张乐,0551-62603215
节水:陈梦吟,0551-62601839
传真:0551-62601564,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6年3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等材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