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14种情形,领导干部将被问责,而且问责方式轻则公开道歉,重则责令辞职、免职。日前,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实施细则强调,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问责方式包括公开道歉、引咎辞职、免职等
细则明确列出14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细则规定,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10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细则规定10种情形,干部如符合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并对调整程序进行确定。
如果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实施细则11月26日起施行。
问责14种情形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十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合肥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