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15.12.2016  13:05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意识,近日,安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巡视办、省检察院、省信访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知办法》)。

告知办法》明确,接受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的领导干部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设区的市、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其他需要告知的领导干部。

告知办法》要求,新提拔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有干部管理权的组织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由领导干部签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各存一份。部门、单位可以参照《告知办法》,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

告知办法》强调,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并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告知办法》还以附件形式,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由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印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4个类别,分别明确应当告知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