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30.07.2014  10:3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欢迎于2014年5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优先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签到。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实事求是。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履职需要,自行外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应当事前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做到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常务委员会决策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每年联系代表小组不少于两次,联系基层代表不少于四次。

畅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

第十六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二)一年内出席会议次数不足常务委员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建设直接关系常委会职权的有效行使。我省于1993年制定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2009年进行了修订。该《守则》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守则》进行修订是完全必要、十分及时的。修订过程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坚持贯彻落实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增强法规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体现“三严三实”要求,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促进常委会决策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这是法规修订的重点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是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议事质量与议事效率。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重大职责,要依法有效地行使这些职权,就必须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与议事效率。修订中,着重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和提高审议质量等有关方面,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责任,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常委会党组意见,2013年8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守则》的修改工作,对近几年外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全面研究。《守则》修改情况先后三次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两次书面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意见。期间,根据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分工,多次将修改情况向朱读稳秘书长汇报。同时,法制委员会赴黄山市、旌德县进行了立法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赴滁州市、和县,淮北市和萧县进行了立法调研。根据3月19日主任会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5月4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修改;5月4日下午,向常委会党组作了汇报,根据常委会党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5月14日上午,主任会议听取了《守则》修改情况的汇报,形成了《守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条文从十七条充实为二十二条,对原有的十七条中的十四条作了修改,内容更丰富,针对性更强。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关于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的规定

一是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写入立法目的,使立法宗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修订草案第一条)

二是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写入法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要求进一步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

三是将“三严三实”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修订草案第三条)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1.完善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制度。依法出席会议、开好会议,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至关重要。为进一步严格请假,对有关请假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严格遵守会议制度”、“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请假、“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签到”等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修订草案第七条)

2.完善监督方式。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修订草案第十条)

3.建立履职档案制度。规定“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三)进一步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是优先执行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工作的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常委会工作既是组成人员的一项政治权利,更是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据此,规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修订草案第六条)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会前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会议材料,会中主动发表审议意见,是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方面。因此,对会前准备、会中审议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

三是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既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要求,又是保障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对组成人员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四是廉洁从政。廉洁从政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只有做到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因此,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四)进一步完善了履职监督的规定

为了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切实履行职责,对违反《守则》的监督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三种应当辞职的情形,增强了刚性约束力。(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同时,修订草案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信息来源: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