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帮忙为汽车充电 意外起火竟成被告

27.08.2014  18:28

  车辆长期不用,需要经常发动。余浩将自己的车辆放置在亲戚家中,提醒母亲每月发动一次。余浩的母亲邀请顾峰发动汽车,顾峰发现电瓶没电,在充电过程中,汽车却起火燃烧,顾峰竟成为被告。近日,泾县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因余浩的母亲和顾峰均有一定过错,遂判决顾峰赔偿余浩经济损失计5.5万余元。

  2011年4月,余浩购买了一辆价值12.88万元的轿车。2013年8月,因其要出差,便将车辆停放在同村的杨欣家院内,将车钥匙放在母亲处保管。出差前余浩交待母亲,汽车每个月要发动一次。当年9月2日,余浩的母亲请来顾峰,希望顾峰能帮忙发动车辆。顾峰到达车辆停放处,未成功发动车辆,便打开车辆引擎盖,检查车辆电瓶,确定是车辆电瓶没电。顾峰回家拿来自己车上的充电器,连接好余浩车辆的电瓶,并在杨欣家接通电源,为该车电瓶充电。之后,两人便放下引擎盖。顾峰交待余浩的母亲,充电到晚上9、10点要切断电源。后两人均离开现场,余浩的母亲带着钥匙去了县城。当日18时40分左右,杨欣等发现正在充电的车辆车头冒烟,便立即切断电源,并尝试打开车头的引擎盖,但由于没有车钥匙引擎盖未能打开,火势最后经消防大队扑灭。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充电而引起火灾。经评估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8.5万余元,评估费4360元。后余浩将顾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8.9万余元。

  审理中,顾峰不服评估损失,经法院委托,另外一家价格评估公司鉴定确定因火灾导致车辆价值损失为8.77万余元,评估费6000元。法院认为,余浩的母亲接受委托发动车辆后,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但当其发现车辆电瓶没电,需要充电时,应该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工进行维修。其却选择了无汽车修理工资质的顾峰,存在一定过错。汽车修理业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顾峰明知自己无汽车修理工资质,仍然用自己的充电器为车辆充电,具有重大过错。在充电过程中,两人应尽现场看护责任,但是余浩的母亲将车辆钥匙带离现场,致使车辆引擎盖无法及时打开,延误了救火时间。后判决由顾峰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余浩的母亲承担4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