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计”体检诊断”功能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合肥市出台市级机关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监督办法

21.01.2015  01:03
 

近年来,合肥市审计局积极发挥审计体检诊断功能,在严肃揭露查处问题的同时,注重标本兼治,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被审计单位的高度重视。日前,合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出台《合肥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规范合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俭朴政府、廉洁政府、法制政府建设。该办法在全面规范的基础上,凸显了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明确审计机关的责任性。办法规定,市审计机关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审计机关应当对重点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是突出审计内容的全面性。办法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扩大了审计的覆盖面。审计内容涵盖财政资金的方方面面,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重点关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等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遵守廉政纪律等方面审计,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杜绝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是严格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办法规定,市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市审计机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及时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审理,并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四是注重审计成果的运用性。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财政部门预决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审计机关。市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审计结果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是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开性。办法规定,市审计机关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审计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