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15.12.2014 14:04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通知》要求:一、强化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加强规划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各镇、街道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村庄建设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并制订农村居民点的详细规划,该规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三、严格申请条件。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常住人口计算面积,常住人口在2人以下(含2人)每户不得超过80㎡,常住人口超过2人(不含2人)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规范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本组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后报村(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一周。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每月一次集中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由村(居)委会再进行张榜公布。五、健全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和批后使用过程中,基层国土所(分局)和建设办要做到“四到场”。六、推进土地整治。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由市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30元/m2标准进行奖补。对因户口、住所迁移主动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到位的,由市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75元/m2标准进行奖补。七、严查违法建设。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依法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设的,均为非法建设,必须一律拆除。八、完善问责机制。市政府每月通报各地农民违法建房情况,每季度通报农民违法建房未整改到位情况。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格实施问责。(办公室戴红霞 束玲玲)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5.12.2014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