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

02.12.2016  18:05

    为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错保”以及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日前,黄山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确保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真正实现阳光低保。

      通知要求低保对象长期公示要覆盖辖区范围内,扩大公示和监督面。区县民政部门不仅通过民政门户网站公示,还要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民生工程网站进行公示;各乡镇(街道)要在政府固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并通过已开通的乡镇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区县民政局在辖区各村(居)委员会驻地统一制作安装固定公示栏,必须将城乡低保对象在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在保障对象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通知强调公示实行“办理过程三榜公示、审批结果长期公示”,即办理过程实行村(居)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审批结果实行乡镇(街道)、村(居)长期公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村(居)要按照区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三次公示样表格执行,将低保对象户主、家庭人口、保障人口、身体状况、拟推荐保障类别、拟月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是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在备注栏内注明。

      通知要求城乡低保长期公示程序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公示经乡镇(街道)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在村(居)干部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组织阳光听证评议后,确定的低保初选对象户,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7天;第二次公示是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核后,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7天;第三次公示是乡镇(街道)上报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长期公示。乡镇(街道)、村(居)有变动的每月必须更新一次低保对象信息,包括按照程序审核审批的新增对象信息及取消对象信息。


上报单位:黄山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低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