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力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

04.09.2014  12:43

淮南市制定出台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从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入手,监督市场开办者履行审查、管理、信息报告等法定义务。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开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实验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动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分别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疫。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要符合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同一产地、同一食用农产品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地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是提升硬件环境。科学设置市场开办条件,明确硬件设施及区域划分标准,要求市场开办者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内的执法检查、抽样检测和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落实经营责任。明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批发记录。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 

五是推进示范建设。按照分步推进的方法,11月底前,各县区至少打造出1家以上示范市场。以点带面,最终全面规范辖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