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确定优抚对象优待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和《安徽省义务兵家族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文件要求,确定优待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该市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发给,并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长1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残疾军人和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二是严格执行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面。城乡义务兵家庭、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优待;“三属”优待面不低于50%;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三是保证对在校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标准发放。四是明确责任按时兑现优抚金。优待金发放以县、市、区为单位,全市统一评定、统一标准,足额兑现,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兑现当年优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