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11.12.2015  01:48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近期,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出台《蚌埠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为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设置严格关口。 


办法》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有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和菌类产品;实施的范围包括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及连锁店、食用农产品专营店。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应携带“身份证”,即:随附农产品生产单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等作为“身份证明”;已获得农业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可持加盖农产品生产企业印章的有效证书复印件、畜禽产品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入市交易。对未取得上述有效证明的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对其进行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随货同行制度,随货同行单记录农产品名称、产地、销售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与供货单位、生产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