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出台办法加强纪检审计协作配合
为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建立优势互补的工作协调配合长效机制,铜陵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出台《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
《办法》明确,双方建立健全日常联络和沟通机制。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监督工作情况,研讨和解决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对重要协作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和综合协调。审计机关在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征询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将其关注的重点事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审计机关可集中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巡查、监督有关工作计划时可征求审计机关意见,也可以在开展工作时,向审计机关了解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信息和审计情况。
《办法》要求,双方建立健全监督过程协作机制和重要问题事项移送机制。在监督工作中,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对方协助参与,提供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失职渎职、违反党纪政纪及“八项规定”等行为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及时向审计机关移送。
《办法》强调,双方建立成果运用机制和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机关通报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报告等抄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必须报告的内容,列入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必述内容,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审计决定和建议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审计机关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密切了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为共同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