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出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
12.12.2017 16:21
本文来源: 档案局
《细则》指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依法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形成的申领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县、区卫计委、档案局和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各级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和指导。
《细则》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为立档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为立卷部门,机构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因各种原因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后的助产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及时移交给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及其数字化数据原则上在本机构保管十年之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为了便于操作,《细则》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集范围以及整理规则。
本文来源: 档案局
12.12.2017 16:21
马鞍山市进一步深化省档案局执法督查成果
为进一步深化省档案行政执法督查成果,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