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出台《关于推进畜禽规模养殖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前,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畜禽规模养殖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要求。
根据《意见》,马鞍山市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禁养区划定方案开展一次再审查,对划定范围进行修改完善,并制作“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色斑图,实现以图管养。禁养区内,可养的畜禽养殖规模生猪常年存栏不超过3头,肉牛、奶牛不超过1头,肉羊不超过6只,蛋禽、肉禽不超过200羽。《意见》要求加强禁养区内畜禽禁养管理,今年6月15日前完成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9月30日前,完成其余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马鞍山市将根据标准及时制定并公布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时间进度、补偿标准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巡查、加强管理,巩固禁养成果。
《意见》要求,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则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履行环保等审批手续。可养区内,新建养殖场(户)在建设前要严格备案准入;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环保处理设施“三同时”;建成后对照设施农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废弃物综合利用、动物防疫条件等进行严格的材料审核和现场验收。
在限、可养区,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主管部门可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户)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或参照省、市先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联系实际加强培训、指导和观摩,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意见》还要求对已建养殖场(户)全面排查整治到位,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对整治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养殖屠宰管理,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养殖场不得在场内进行具有商业性质行为的生猪屠宰活动。
马鞍山市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就畜禽养殖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会商督查,并将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的县区、开发园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