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3.2015  13:38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对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融合,带动全市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重点: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用企业、平台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支持各县区、园区建设或改造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快递服务、网络培训等多功能、多业态融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电商楼宇等)。对建筑面积达2000㎡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0个,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4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一年以上的园区或楼宇,给予运营单位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县区、园区、企业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电子商务产业招商,鼓励企业落户。

对国内排名100强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宿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高端项目,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类企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建立高效、持续、具有特色的产业链条和电商生态圈。

(一)支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展。鼓励本地生产型企业和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专业市场等传统流通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电商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与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搭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特色馆、特色频道、特色产业带),推介本市优势产业及资源。对组织本市企业50家以上,为上线企业提供持续运营服务满一年,且入驻平台企业总销售额当年突破10亿元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运营补助50万元。鼓励发展涵盖购物、餐饮、家政、旅游、购票等服务百姓生活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在本市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平台,给予运营单位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软件应用、平台开发、快递物流、仓储配送等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发展,鼓励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降低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及物流成本。对服务电商企业在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单位,按其当年电子商务相关业务营收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宿州市),年度销售额超5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宿州设立全国性总部,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业务满一年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达限。

鼓励电商个体商户转型升级,对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公司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初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一并享受以上政策。

八、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和网站开展电商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高峰论坛、创业比赛等活动。每年从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电商人才培训和宣传补助。

九、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原则。

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虚假申报、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三年内不得享受补助奖励。

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优惠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