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首张虚假举证罚单

31.03.2016  19:34
摘要 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经庭审查证后认定原告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举证,对虚假举证的该公司代理人朱某某个人处以30000元罚款。据悉,这是市法院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虚假举证的罚单。

   中安在线讯  据大别山晨刊报道, 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经庭审查证后认定原告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举证,对虚假举证的该公司代理人朱某某个人处以30000元罚款。据悉,这是市法院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虚假举证的罚单。

  本案中,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出具一份《竣工结算报告》,经市法院认真比对及法官当庭询问,甲公司项目代理人朱某某自认该《竣工结算报告》上被告乙公司印章系其私刻,其提供的该份《竣工结算报告》为虚假证据,朱某某对其虚假举证的行为表示认错和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据了解,2014年7月28日,市法院裁定受理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203.16万元工程价款申报优先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初审,认定该203.16万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向市法院提起诉讼。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甲公司的203.16万元绿化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份《竣工结算报告》虽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但由于其代理人朱某某的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司法审判造成障碍,浪费司法资源,冲击社会诚信体系。本案的审理与罚款处罚,显示了市法院打击虚假举证的决心。借此,提醒广大律师和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如果提供虚假证据,则会面临法院的制裁,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袁敏 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