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22.05.2015  03:45
关于年度中央国家机关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5〕7 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5-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并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必须委托国采中心进行招标。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清单编制等招标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可由国采中心组织完成。 二、具体内容 (一)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执行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执行期限截止仍未执行完毕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分包设置 依据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同时为积极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本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按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两包,第一包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甲级资质的企业,第二包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定点让利系数 定点企业已承诺给予让利系数,指定点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的百分比。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让利系数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合同。 (四)定点企业库 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注册造价师情况、让利系数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1、定点企业确定 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采购人可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直接选择一家或几家以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 2、定点材料审核及备案 定点企业确定后三日内,由成交定点企业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供应商平台,在“定点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录入新项目”菜单中,详细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定点企业填写完成后,各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对定点企业填写的《备案表》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即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并凭《备案表》与定点企业签定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送国采中心存档。 3、定点企业评价及管理 项目结束后,各单位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单位考核表 》(附件5),对定点企业的服务做出评价。填写该表并经国采中心确认后,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方正式完结。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服务合同》规定,监督定点企业的服务,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填写并向国采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单位投诉表(http://www.zycg.gov.cn/pubnews/gcjlxz/gcjlxz/2009-4-1/2009412100027986.htm)》(附件6),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4、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监督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将就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履约、从业规范等方面对部分项目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各单位项目顺利实施。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压减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电话:010-55601755  63097381,传真:010-83084769。   附件:1.2015-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企业   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服务合同(http://www.zycg.gov.cn/pubnews/gcjlxz/gcjlxz/2009-4-1/2009412050259773.htm)   3.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备案表(http://www.zycg.gov.cn/pubnews/gcjlxz/gcjlxz/2009-4-1/2009412057446910.htm)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造价合同示范文本(http://www.zycg.gov.cn/pubnews/gcjlxz/gcjlxz/2009-4-1/2009412107268231.htm)(略)   5.中央国家机关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单位考核表 6.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投诉表(http://www.zycg.gov.cn/pubnews/gcjlxz/gcjlxz/2009-4-1/2009412104022261.htm)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