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04.06.2016  13:51
摘要 处罚标准明确,省内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0-30天。

   中安在线讯 6月3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处罚标准明确,省内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0-30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较为混乱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由其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超过处理期限未有反馈意见的,记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针对于省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负责或管理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60天;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则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处罚标准中还对监理企业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安全事故的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监理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简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监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令停业整顿,给监理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注册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6-12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根据处罚标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省内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将扣除企业信用3至10不等的分数。省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省内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将按照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扣除个人信用6或12分。

  此外,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将由安徽省住建厅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记者 檀美玲)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檀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