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工程款拘禁他人 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十个月

09.10.2016  14:05

滁州市某木业公司因建设厂房,欠滁州市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多次要款无果,遂将木业公司负责人张某进行拘禁。日前,南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李某作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木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木业公司厂房、办公楼等施工工程。工程施工结束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2015年的一天,李某为了讨要欠款,找到张某。李某因索要债务未能如愿,对张某进行打骂,又将其带往滁州、南京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借钱还款未果后,李某强行将张某送至安排好的房间内看守,期间为了掩人耳目转移几次并安排该公司员工进行看守。直到张某家人报警后,张某才被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露露 记者胡文峰)

原标题:为了讨债 拘禁他人